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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7章(第1页)

先说抓人。

宋代的缉捕机构很多。县一级的是尉司,相当于现在的县公安局。尉司长官叫县尉,相当于县公安局长,一般由文臣担任,个别时期和地区用武官。此外,如派往全国各地的巡视员、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、最高法院大理寺、情报部门皇城司,以及禁军司令部,也都有逮捕权。

这毫不奇怪,因为维护政权从来就是首要的。上述单位也并不只是抓些毛贼,更重要的还是缉私和防止谋反。既然如此,就不能单靠公安机关,必须让相关部门各显其能。

但,有权抓人的,无权审,更无权判。审讯和判决另有专门的机构。审讯叫鞫,读如居;定案叫谳,读如厌。所以审讯机关叫鞫司,也叫推司,狱司;判决机关叫谳司,也叫法司。尉司、推司、法司是三个部门,分别拥有逮捕、审讯和判决三种权力之一种,共同构成办案全过程。

这就有点像唐代的三省制:中书出令,门下审核,尚书执行,每个部门都只负责其中一个环节。这种将一个流程分为三段,然后各司其职的制度,无疑是为了防止决策错误和以权谋私,只不过唐代用于行政,宋代用于司法。

那就再来看缉捕之后的审判。

一般案件的审理在县,原则之一是重证据轻口供。仁宗嘉祐年间,鄠县(鄠读如户,今陕西省户县)县民某甲借哥哥某乙房子住,在地下挖出了铜钱。某乙的儿子某丙声称那铜钱是父亲埋的,到县衙起诉,主张权利。

此事死无对证,知县左右为难,不知该怎么判。

后来成为北宋理学奠基者之一的程颢(读如浩),当时正好担任鄠县主簿,相当于县政府秘书长。于是,他接过案子询问原告:你父亲埋铜钱,是在什么时候?

某丙答:四十年前。

程颢(1032‐1085),字伯淳,世称&ldo;明道先生&rdo;。嘉祐年间进士。哲学家、教育家、诗人,北宋理学的奠基者之一,与程颐并称&ldo;二程&rdo;。

程颢当庭出示证据说:我朝钱币流通于市面,一般不过六年左右,之后便使用新钱。这些挖出的铜钱,铸造时间却在你父亲埋钱的好几十年前,请问做何解释?

某丙不得不承认是妄诉。

当然,程颢审理的是一桩民事案。如果是刑事案,则不但要重证据,而且要重程序。

按照制度,缉捕部门抓住犯罪嫌疑人以后,自己是不能定罪的,必须交给审讯机关。审讯机关至少要设立两个法庭,审讯两次。一审验明正身,核定证据,录下口供等等,叫推勘。二审接到案卷,必须从头到尾重新再问一遍,叫录问,也叫虑问、虑囚。

宋代司法高度重视二审。如果是州府一级的二审,必须到邻州借调法官。如果是死刑案,必须由正副长官会同其他官员集体讯问,叫聚录。如果二审在京师,则由御史台派人审理。二审法官还必须向被告宣布:你有权喊冤。

事实证明,这很有必要。仁宗时期,洪州(今江西省南昌市)破获一起纵火案,犯罪嫌疑人在一审供认不讳,二审法官张奕却不肯轻信。他问被告:你是如何作案的?

被告答:用瓦罐装着火种,点燃竹子放火。

张奕问:你的作案工具呢?

被告答:埋在某处。

张奕前往查看,果然发现了这两样东西。张奕说:纵火发生在三年前,瓦罐和竹子却是崭新的,不可疑吗?

结果查明,这是一起冤案。

冤案是如何制造的?主谋和胁从都是谁?他们后来受到了怎样的惩罚?对不起,没有记载。但可以肯定,按照宋代司法制度,那位一审法官是要被追究责任的。[4]

二审如果没有发现问题,被告也不喊冤,就交给判决机关定谳。程序则有四道:先由一位法官找出适用法律,叫检法;再由另一位法官写出判词,叫拟判;然后再由同级官员组成合议庭,审核;最后由长官认可,签署判决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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